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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志毅诉文汇新民联合报业集团侵犯名誉案

时间:2024-03-21    来源:JDB电子官网    人气:

本文摘要:范志毅诉文汇新民牵头报业集团侵害名誉案一场等候四十四年的球赛,没开始就完结了。《体坛周报》扔到了块大石子,《东方体育日报》却搅起了轩然大波。 传言四起,真假难辨;球星维权,怒上公堂。2002年6月4日,2002年世界杯展开了C组的一场比赛:中国对哥斯达尼特。最后,中国队0:2败给,首战失利。 赢了,尽管早已作好了最充份的心理准备,但当告终确实来临的时候,接下来的是沮丧和谴责。在随后的评论中,比赛中范志毅的犯规沦为被中国球迷责备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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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志毅诉文汇新民牵头报业集团侵害名誉案一场等候四十四年的球赛,没开始就完结了。《体坛周报》扔到了块大石子,《东方体育日报》却搅起了轩然大波。

传言四起,真假难辨;球星维权,怒上公堂。2002年6月4日,2002年世界杯展开了C组的一场比赛:中国对哥斯达尼特。最后,中国队0:2败给,首战失利。

赢了,尽管早已作好了最充份的心理准备,但当告终确实来临的时候,接下来的是沮丧和谴责。在随后的评论中,比赛中范志毅的犯规沦为被中国球迷责备的对象。6月14日,即中国队完结本届世界杯比赛后的第二天,《体坛周报》头版公开发表了一篇为题《某国脚因涉嫌赌球》的文章,称之为“中国队在世界杯赛场上一球并未入,但这还不是最让人伤心的。

有予以核实的消息透漏,6月4日中哥之战,某国脚居然在赛前通过地下赌集团,卖自己的球队输球。” 16日,文汇新民牵头报业集团出版发行的《东方体育日报》第10版刊登了所写京友的《中哥战传闻范志毅因涉嫌赌球》文章,同时,在第1版不作了简介,方位醒目。

文章在提到了《体坛周报》的报导之后,对谁因涉嫌赌球的各方观点不作了报导,内容有“因涉嫌球员竟然‘范大将军”,等。17日,《东方体育日报》刊出该报记者王东生对范志毅父亲的专访文章,称之为范志毅的父亲范九林态度很极力地说道:范志毅意味著会参予赌球! 19日,《东方体育日报》刊出《范志毅声明自己没赌球》一文。20日,《体坛周报》刊出声明,称之为其刊登的《某国脚因涉嫌赌球》一文出自于不实消息来源,对文中没能援引任何证据承托报导观点深表遗憾,否认在报导中用于“予以核实的消息”一词近于不坦率。21日,《东方体育日报》刊登《真相大白:范志毅没因涉嫌赌球》一文,并在第1版对该文章不作了显眼的套色标题简介。

该文认为:“有关还包括范志毅在内的中国国家足球队员因涉嫌赌球的传闻,已真相大白。事实指出范志毅没赌球,在社会上还包括网络中所流传的所谓范志毅赌球的谎言已不攻自破。

本报通过连续报道为范志毅澄清事实真凶,掩饰无端罪名的目的已超过。” 这次,范志毅不出后场防御了,他要反攻,为他的名誉皮球射门,战场选在了法庭。

6月27日,范志毅在民事起诉状上亲笔签名。7月4日,起诉状送往了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范志毅以文汇新民牵头报业集团辖下的《东方体育日报》刊出《中哥战传闻范志毅因涉嫌赌球》一文侵犯其名誉权为由,向法院驳回诉讼。其诉讼请求内容是:判令被告文汇新民牵头报业集团在其出版发行的《东方体育日报》公开发表向原告赔礼道歉;判令被告文汇新民牵头报业集团向范志毅贴偿精神损失费计人民币5万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分担。

原告范志毅的控告事实和理由是这样阐释的: 2002年6月16日,被告在其出版发行的《东方体育日报》第1版中,以套色形式刊登为题《中哥战传范志毅因涉嫌赌球》的报导,并在该期第10版中刊登了详尽报导。该报导更进一步配以“因涉嫌球员竟然‘范大将军”’的标题,指名道姓地称:“难于找到,该篇报导所指的这名球员居然是国家队中具备举足轻重影响的后防中坚——范志毅。”更有甚者,被告在该报导中还以所谓网友文章名为声称所谓:“因此君嫂,负债累累了巨额赌债,只要这场比赛中国队赢了,他所欠的赌债一笔勾销。

”被告的该篇报导公开发表后,引发了公众及各赞助对原告的白热化谴责,对原告的名誉建了相当大的伤害。新闻报道应该遵循现实、精确、公正的报导原则,对牵涉到他人名誉的报导堪称负起慎重审查义务。然而,被告假冒“予以核实的消息”为新闻来源,在没什么任何依据的情况下,公开发表说明原告系因赌球而消极比赛的球员。

被告的上述不道德几乎是不惜牺牲他人名誉,而公开发表展开新闻炒作。其不道德不仅行径违反了我国法律所明文规定的新闻报道三原则的最基本的拒绝,而且更加没什么起码的新闻道德可言。必须尤其认为的是,被告的上述侵权行为新闻报道在报导所针对的对象上自由选择了我国唯一被选为亚洲足球先生,具备一定媒体影响力的原告;在新闻的题材上自由选择了近期舆论脆弱的假球、赌球话题。

因此被告利用在特定时机下的名人效应展开蓄意新闻炒作的主观罪过十分显著;以耸人听闻的欺诈新闻作为卖点而全然不顾有可能给涉及主体带给相当严重的名誉伤害的侵权行为性质十分险恶。被告基于我国现行涉及法律制度不完善、违法侵权行为的法律成本极低的情况,蓄意生产欺诈新闻报道,若不以法律手段加以处罚,将使欺诈新闻炒作之风愈演愈烈,不仅有利于维护公民的合法名誉权,更加不会使公众对新闻媒体产生信任危机,在显然上伤害新闻媒体的自身形象和利益;亦将使法律理应的对社会不道德的评价、引领和规范功能不得而知反映。被告文汇新民牵头报业集团展开了书面博士论文。庭审探讨:一份历史性的证据,公众的参予使对社会评价减少的判断有了客观的参照标准;一场关于现实与谣言的精彩辩论,牵涉到对新闻诉讼具备深远影响的多个话题。

9月18日,本案在上海静安法院公开发表开庭审理。庭审中,原告原告了被告2002年6月16日在其出版发行的《东方体育日报》刊登的《中哥战传闻范志毅因涉嫌赌球》的报导,指出被告早已实行了侵权行为,还包括第1版的标题。被告向法庭获取了12份证据:1.《体坛周报》6月14日刊出的《某国脚因涉嫌赌球》的文章;2.西祠胡同网站文章;3.《上海星期三》范九林的声明4.6月20日,《体坛周报》刊出声明,称之为该报6月14日刊登的《某国脚因涉嫌赌球》一文出自于不实消息来源;5.《东方体育日报》16日、19日、21日的报导,证明这份证据被告的报导归属于查证式的;6.静安区公证处所作的公证书解释对读者读书本报后的读后观感,证明被告的文章内容是客观的,读者并没产生误解;7.2002年5月18日《东方体育日报》创刊号及6月11日、7月14日、7月27日、28日、29日等六份报导,证明被告对原告仍然是关心和注目的,对原告展开了大量的正面宣传和报导,会故意反击范志毅。

在原、被告获取的证据中,有一份在中国司法史,特别是在中国新闻官司史上具备最重要意义的证据,即借以证明被告的文章是客观报导,读者并没产生误解的公证书,它为被侵权者社会评价否减少的评价获取了新的参考标准。由于其类似的历史价值,我们将其全文收录于如下: 公证书 (2002)沪卢证经字第3154号 申请人:东方体育日报社 法定代表人:赵凯 委托代理人:侯杰(上海市新的文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公证事项:挽救证据 申请人东方体育日报社因诉讼之须要,委托上海市新的文汇律师事务所律师侯杰向本处申请人就对《体坛周报》《某国脚因涉嫌赌球》一文和《东方体育日报》关于范志毅因涉嫌赌球传闻四篇系列报道的观感展开抽样调查过程展开现场监督,并对抽样调查结果挽救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的规定,本公证员和公证人员叶刚会同调查人员侯杰、张移于二〇〇二年八月一日下午在上海市柳州路六〇〇摸七号五〇一室一球迷聚会场所,由侯杰、张移对十五名被调查者在读者了上述《体坛周报》《某国脚因涉嫌赌球》一文和《东方体育日报》关于范志毅因涉嫌赌球传闻四篇系列报道(具体内容闻附件)后以告知形式展开调查,调查程序与解说方式及所托问题合乎既定的《调查活动规则》(闻附件),调查为一一展开,被调查者对于抽样调查人员的发问皆不作问,并由抽样调查人员对问记录在《抽样调查表格》上。兹证明与本公证书黏附的《抽样调查表格》、《调查活动规则》、《体坛周报》《某国脚因涉嫌赌球》一文和《东方体育日报》关于范志毅因涉嫌赌球传闻四篇系列报道共计八页复印件与原件吻合。

《抽样调查表格》原件上的记录与现场调查实际吻合。上海市卢湾区公证处 公证员仲维强 二〇〇二年八月二日 被告委托代理人制订的调查活动规则如下: 为在诉讼活动中向法院获取有关证据,上海市新的文汇律师事务所拒绝接受上海东方体育日报社的委托,意欲对《体坛周报》6月14日《某国脚因涉嫌赌球》一文和《东方体育日报》关于范志毅因涉嫌赌球传闻四篇系列报道的观感展开抽样调查。向上海市卢湾区公证处申请人证据挽救,并对整个调查活动展开监督和公正。

为确保本次调查的真实性、合法性,由上海市卢湾区公证处随机登录被调查地点,上海市卢湾区公证处在调查活动月开始前,对被调查地点、调查内容、目的等,对任何人均不予保密。被调查对象为随机挑选的球迷读者,调查对象不少于15人。

调查过程为:由上海市新的文汇律师事务所侯杰、张横过调查对象索取6月14日版《体坛周报》,并请求读者《某国脚因涉嫌赌球》一文;索取6月16日、17日、19日、21日版《东方体育日报》,并请求读者关于赌球传闻的四篇报导;明确提出下列问题: 1.您指出《体坛周报》文章所指国脚是谁? 2.看了《东方体育日报》的四篇报导后,您指出报导是抨击范志毅赌球,还是谈范志毅没赌球? 并将结果真实情况记录。以上过程将有卢湾区公证处公证员全程参予和监督,并对调查过程和结果制作公证书。

原、被告获取的证据经庭审质证,双方质证意见如下:原告对被告获取的报纸报导的真实性皆无异议;但对西祠胡同网站文章打印机件真实性有异议,指出内容无法求证;对被告获取的卢湾区公证处的公证书真实性无异议,但对公证书所证明的内容和结论有异议,指出无法客观体现真实情况。被告对原告获取的报纸报导无异议。

法院对双方无异议的涉及报纸报导皆不予证实。关于西祠胡同网站文章打印机件,因其内容真实性被告没能在原告期限内证明,故法院对被告获取的西祠胡同网站文章未予接纳。关于卢湾区公证处开具的公证书,法院指出该证据形式、来源合法,与本案事实相关联,法院不予证实。

现在我们来想到庭审的焦点。关于新闻真实性—— 原告:新闻报道应该现实、精确、公正,对牵涉到他人名誉的报导堪称负起慎重审查义务。从被告的报导来看,内容是不现实的,新闻来源也不具备权威性;从精确的角度来讲,被告提到了予以核实的消息,内容彻底是不有可能准确的;从公正角度来讲,从被告原告的内容上看,想要证明涉嫌讼争报导不是独立性的,而是系列报道。被告是想要利用名人效应,展开新闻炒作。

被告获取的证据也指出被告想要对自己发表文章的真实性展开缺失。新闻的本源是事实,是客观的存在物,这是新闻现实的前提。“范志毅因涉嫌赌球”这消息本身就是谣传,再对谣言展开报导,怎么会谣言不是我生产的,我就可以现实地传播它?我们指出,现实传播谣言不是新闻的现实,法律没将“现实”分成若干个子概念,如果把新闻现实与客观现实分成两个概念,那么势必会经常出现客观的现实是方的,新闻的现实是圆的现象,这是非常可怕的,媒体的核心竞争力就是公信力,把这种作法合法化就是将以讹传讹合法化。

被告:传闻是客观存在的,只是针对新闻热点展开查证式系列报道,而并非新闻炒作。众所周知,《体坛周报》是国内一家更为权威的体育报刊,在广大读者中极具影响力。该报刊出的《某国脚因涉嫌赌球》在广大球迷中产生了很大反响,仅有在6月14日和15日两天内,就有数百名读者四处电话本集团辖下的《东方体育日报》编辑部,纷纷表示此文所指的国脚似乎就是上海球员范志毅,并拒绝回应报导展开核实,尽早给读者一个精确的报导。

我们本着对中国足球负责管理的态度,普遍搜集有关信息,注目各方面反应,同时大力与范志毅本人及其家人取得联系,并在报纸上回应事件展开了查证式的连续报道。最重要的不是传言本身,而是传言否有误。注目这一有一点注目的“传闻”目的和结果是统一的,都是澄清事实真凶,为范志毅洗刷了无端罪名。通过系列报道,最后回应了事实,确保了原告的形象,既不不存在新闻炒作的主观罪过,也没给原告导致任何负面影响。

在谈到新闻真实性问题的时候,不应认清三个概念,即新闻事实、法律事实、客观事实,新闻现实是大同小异后两者的,客观现实是不以人的意志为移往的,法律现实是由法律部门按一定程序对某一事件做出的辨别,而新闻现实则是记者在有可能范围内所看见、所理解的真凶,我们无法强令新闻现实超过客观现实或法律现实的程度。“客观事实”是新闻报道的第一要素,可以说道,坚决新闻的真实性,是对新闻工作者和新闻媒体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拒绝。

“新闻事实”是记者对再次发生的客观现象感官后,以语言、文字、图片或其他方式传送出来的事实。“客观事实”所指的是客观再次发生的事实,它已不存在,不以人的意志为移往。“法律事实”是经过法律调整的、有证据证实的、具有法律价值倾向的事实,在法庭上展现出为经过双方原告、质证,法官给与确认的事实。

客观事实是法律事实的基础。法律事实不是客观事实本身,而是最相似客观事实的事实。

我们告诉,新闻英语叫NEWS,前面是个NEW,如果不NEW的话,它就不是NEWS。NEWS什么意思?就是要新的,此时此刻刚再次发生的事情我们要确保公众都能告诉。

因此,记者在展开报导时,不能就看见的了解到的人、场景、事件在较短时间内做出报导,这种新闻报道的事实是新鲜的、变动的,为人们广泛注目的,因为报导必须极快,否则将不会丧失新闻价值。但在新闻实践中,由于记者、编辑不有可能在较短时间内对所报导的新闻事实一一展开核实,无法做内容与客观事实的完全一致。而且,我们无法拒绝记者是警员和法官,可以动用公权力去调查和核实,他无法用任何强制手段,也不享有侦察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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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这种新闻事实不有可能像法律事实一样几乎精确,这就在客观上导致新闻的真实性与客观事实就不存在某些差异。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也只拒绝新闻做基本现实,只有相当严重不实才有可能包含侵权行为。《东方体育日报》的报导均有原文,没杜撰、不实,而是公正地将双方的观点暗了出来,遵从了新闻真实性的原则。《体坛周报》消息出来后,谁都明白所指的是范志毅,被告只是为了回应传闻,捅破了那层“窗户纸”。

关于单篇报导和系列报道—— 原告:本案是在谈新闻侵权行为而非新闻规律,因为不管你的新闻规律是怎样的,也不管读者否坚信,只要那第一篇文章经常出现,侵权行为即包含了。打个比方,就像打人,无法因为你把我打死了,然后陪伴我去了医院,道了歉,你的侵权行为就不不存在了,我甚至还要对你说道磕头表示感谢,无法因为你有后面的填补不道德就驳斥了前面的侵权行为。

更何况被告的几篇报导其受众面并不是相同的,一成不变的。在媒体电磁辐射的范围内,只要有一个人因为看见报导后,对范志毅的评价减少了,就包含侵权行为。

被告的第一篇文章已包含侵权行为,后面的报导无法转变第一篇文章所导致的损害。如果被告指出看了四篇报导的15名球迷指出范志毅没赌球,那么只看了6月16日的报导,没看后边报导的人也这样指出吗?所有的人看了16日报导就一定会看后边的报导吗? 被告:这是倒数、查证式的报导,是新闻报道中十分广泛的规律。原告的指控是对报导的断章取义,曲解我们报导的立场和原意。

我们报导的基调十分明晰,即:经常出现传闻——调查传闻——回应传闻。6月16日的文章,标题和篇首语即确切地指出:赌球只是传闻。文章正文则对《体坛周报》报导的全文刊登、文章分析、范志毅本人意见、足协领导和国家队队员反应以及网友态度几部分构成。内容全面、详实而且客观,并不具有任何倾向性结论。

在文章的结尾,编者还特地标明:“本报将更进一步注目这一事件,若无读者注意。”这毫无疑问指出了被告系列报道的查证性质。这种系列报道是有机的、倒数的,客观体现了事件的全部情况,是一组原始的连续报道。

就本案而言,不该将该组报导混杂。关于严厉批评—— 原告:《体坛周报》自始至终没严厉批评,而且在随后的道歉声明中也是向国家队全体成员致歉,而《东方体育日报》毕竟国内首家点范志毅名字的媒体,所以原告自由选择勒令它是原告的权利。被告:点不严厉批评在本案中不最重要。

最高法院司法解释谈得很确切,就算用化名也包含侵权行为。实质上《体坛周报》安了这个消息后,早已体现出有有人说道范志毅赌球,尽管没严厉批评,但我们获取网上iTunes的资料,网上也说道了,尽管没严厉批评,也告诉是范志毅。我们向法庭获取公证书,我们对球迷展开了抽样调查,尽管《体坛周报》没严厉批评,但球迷的心里早已告诉是范志毅。

问题的关键是我们说道范志毅赌球,还是有人说道范志毅赌球? 关于主观蓄意—— 原告:被告的不道德有违法性质,《体坛周报》所作的新闻报道就指出予以核实,被告却依然没核实,这样一种传闻是以讹传讹。被告:我们报导所述的字眼文字是客观公正的,没对范志毅有任何谴责,再三用因涉嫌、传闻的字眼,我们的四篇报导事实上是为范志毅洗刷罪名。

我们自始至终注目着范志毅,因为范志毅是上海的自豪,我们对范志毅的报导精细人微,对范志毅也是关心的,会故意地损毁他的形象。关于名誉伤害—— 原告:公证在法律上并没过于大的意义。就如我们刚才说道的,每一篇报导的受众面都是不尽相同的,看了第一篇报导的读者不一定不会看以后几篇报导,即使是看了所有的所谓系列报道的人其感觉也不一定是完全一致的,所以,15人的抽样调查结果,不能代表部分受众的感觉。

事实上,被告的报导引发公众及各赞助对范志毅的白热化谴责。被告:法律会因为大牌明星放了脾气后,就不会反对他。作为大牌明星,他有自己本人的感觉,但这种感觉是不是可以代替公众对他的评价?对名誉侵权行为的评判标准是社会公众对他评价的减少,关键是这个标准,不是原告的主观感觉,而是社会评判。就本案来看,我们没说道他赌球,只是为他掩饰罪名。

上海市卢湾区公证处的公证书也证明了这一点,这份报告是我们通过抽样调查和公证的结果,指出我们的报导没对范志毅导致名誉侵权行为。以前媒体被诉侵权案中,往往是原告说道被告媒体的报导使他遭到名誉损失、精神损失和社会评价减少等,不必原告就以定了案,这也是媒体屡次胜诉的原因之一,是有失望的。我们考虑到了这点,名誉损失不是自己说道损毁就损毁的,不应是指社会公众对你的评判的减少,那么怎样才能测出这评价呢?只有对公众展开调查,后用公证的形式加以相同。一审判决,一锤定音。

原告胜诉,毕竟虽败犹荣,因为正是这份裁决,使其沦为中国第一位通过法律形式证实的“公众人物”。12月18日,静安法院做出【(2002)静民一(民)初字第1776号】民事判决。

法院指出,传媒必需遵从新闻出版法规,刊登新闻报道必需现实、精确、公正。不得刊登欺诈、不实报导,更加无法侵犯他人名誉权。同时,传媒有行使新闻报道权利的舆论监督权。法律既要维护公民的名誉权,又要依法反对新闻单位行使舆论监督权。

辨别一则新闻报道否包含名誉侵权行为,应该综合案件具体情况,按照民事侵权行为责任包含要件去取决于。首先,被告主观上不不存在罪过,不道德也不违法。

2002年是中国国家足球队第一次打入世界杯,在世界杯举办期间,中国国家队的展现出是社会各界注目的焦点,本案原告系由中国知名球星,大自然是社会公众人物,在此期间,关于中国国家队和原告的任何消息,都将引发社会公众和传媒的普遍兴趣和广泛注目。2002年6月14日,在世界杯举办期间,《体坛周报》刊出了关于《某国脚因涉嫌赌球》的报导,此报导日后刊登,即引发社会公众和广大球迷的议论、猜忌。

此“赌球传闻”也不足以影响到整个中国足球队的形象,乃至中国足球的纯洁性。在这种情况下,被告作为新闻单位有义务行使舆论监督权,报导该事件的真凶。

本案争议报导的消息来源并非被告主观臆造,且从其文章的结构和内容来看,目的倒数调查“赌球传闻”的真实性,故被告主观上并不不存在罪过。虽然作为新闻媒体公开发表稿件,负起审查新闻来源真实性,避免侵犯他人名誉权的大力义务。但是,新闻报道由于其时效性的特点,无法苟求其内容几乎体现客观事实,原告因涉嫌赌球的传闻在被告并未不作报导前,已在社会中流传,被告正是为了查证这一新闻事实的真实性和客观性,才做出了还包括争议报导在内的一系列调查式报导,争议报导中没对原告进行批评、毁谤,不不存在蓄意,故其不道德也无违法性。

其次,被告的报导未对原告名誉导致伤害后果。细读争议报导,可以显现出其内容不是一种认同的主观辨别,是根据新闻传闻不作的查证式的报导,且被告经过一系列的报导后,最后又及时地以《真相大白:范志毅没因涉嫌赌球》为为题原告回应了传闻,给社会公众以真凶,端正了影音。被告的系列报道是有机的、倒数的,它客观地体现了事件的全部情况,是一组原始的连续报道,就本案的情况而言,不应该将该组报导混杂出去审读。被告的报导未导致原告社会评价减少的后果,上海市卢湾区公证处的公证书也证明了这一点。

最后,被告的新闻报道是以为社会公众利益展开新闻宣传和舆论监督为目的,应该不受法律维护。本案争议的报导是被告处在“世界杯”的特定背景下,遵循新闻规律,从新闻媒体的社会责任与义务抵达,为了符合社会大众对公众人物的知情权而采写的监督性报导。

关于原告赌球的传言,从表面上看,是牵涉到原告个人的私事或名誉,但原告这一私事或名誉与社会公众注目“世界杯”、关心中国足球互为联系时,原告的私事或名誉就不是一般意义的个人之事,而归属于社会公共利益的一部分,当然可以沦为新闻报道的内容。被告作为新闻媒体,对社会注目的焦点展开调查,行使其报导与舆论监督的权利,以期给社会公众一个具体的众说纷纭,并无不当。即使原告指出争议的报导严厉批评道姓称之为其因涉嫌赌球有损其名誉,但作为公众人物的原告,对媒体在行使不顾一切舆论监督的过程中,有可能导致的严重伤害应该不予忽视与解读。综上,被告公开发表的新闻报道未对原告包含侵权行为,故原告拒绝被告在其出版发行的《东方体育日报》上公开发表向原告赔礼道歉,赔偿金精神损失费人民币5万元的诉讼请求,未予反对。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5条、第10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答案》第7条之规定,法院裁决如下:原告范志毅拒绝被告文汇新民牵头报业集团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未予反对;原告范志毅拒绝被告文汇新民牵头报业集团赔偿金精神损失费人民币5万元的诉讼请求,未予反对。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110元,由原告范志毅分担。

裁决宣判后,双方皆没裁决,裁决再次发生法律效力。范志毅诉文汇新民牵头报业集团名誉权纠纷案起诉书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起诉书 (2002)静民一(民)初字第1776号 原告范志毅,男,19××年×月×日生,汉族,现在×国。委托代理人聂鸿胜、刘俊寅,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文汇新民牵头报业集团,住所地上海市威海路755号。法定代表人赵凯,社长。委托代理人富敏荣、侯杰,上海市新的文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范志毅与被告文汇新民牵头报业集团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2年7月4日法院后,依法构成合议庭,于2002年9月18日公开发表开庭展开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聂鸿胜、刘俊寅,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富敏荣、侯杰声请参与诉讼,本案现审理落幕。原告范志毅诉称,2002年6月16日,被告在其出版发行的《东方休育日报》第一版中刊登为题《中哥战传闻范志毅因涉嫌赌球》的报导,该报导以予以核实的消息为新闻来源,必要严厉批评原告系由传闻中因涉嫌赌球的球员,违背了新闻报道的真实性、准确性、公正性三个原则,其新闻报道不道德具备违法性,且主观上是蓄意抹黑新闻,对原告名誉造成了伤害,应该分担民事责任,公开发表向原告赔礼道歉,并赔偿金精神损失费人民币5万元。

为此,原告获取了2002年6月16日《东方体育日报》刊出的取名为《中哥战传闻范志毅因涉嫌赌球》一文作为控告依据。被告文汇新民牵头报业集团坚称,2002年6月16日《东方体育日报》所报导的新闻是指“赌球传闻”,是针对传闻进行的查证式报导,“赌球传闻”这一事实是客观存在的,被告主管上并没谴责原告赌球。该新闻报道全面现实,用语生活化客观,是对热点问题的长时间报导,而且通过经常出现传闻、调查传闻、回应传闻的连续报道已为原告回应了事实,证明原告没赌球,原告的社会评价未减少,没伤害事实。

原告作为公众人物,被告长期以来是关心和珍惜的。被告的报导未包含新闻侵权行为,拒绝上诉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获取了以下证据证明其坚称: 1、2002年6月14日的《体坛周报》,证明有传闻某国脚因涉嫌赌球,被告报导的新闻来源现实; 2、西祠胡同网站文章,证明确实范志毅赌球的传闻,被告报导的新闻来源现实; 3、2002年6月19日刊出的《上海星期三》范志毅的声明,证明范志毅已公开发表声明并未赌球; 4、《体坛周报》6月20日声明,证明《体坛周报》对造假报导声明致歉; 5、《东方体育日报》6月17日、19日、21日的三篇连续报道,证明该报对范志毅赌球传闻展开了跟踪报道,且报导系由查证式的客观报导; 6、上海市卢湾区公证处开具的公证书,公证书对被告向十五名读者展开了抽样调查的过程、结果不作了公证,抽样调查的结果是读者了《体坛周报》的《某国脚因涉嫌赌球》报导后,所有人都指出文章叙述的是范志毅,而看了《东方体育日报》的一组四篇文章后,指出该组报导并非抨击原告赌球,而是谈范志毅没赌球,由此证明被告系列报道文章内容客观,目的澄清事实,为范志毅掩饰谴责; 7、2002年5月18日《东方体育日报》创刊号系6月11日、7月14日、7月27日、28日、29日等六份报导,证明被告对原告仍然是关心和注目的,对原告展开了大量的正面宣传和报导。

原、被告获取的证据经庭审质证,双方质证意见如下:原告对被告获取的报纸报导的真实性皆无异议;但对西祠胡同网站文章打印机件真实性有异议,指出内容无法求证;对被告获取的卢湾区公证处的公证书真实性无异议,但对公证书所证明的内容和结论有异议,指出无法客观体现真实情况。被告对原告获取的报纸报导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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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对双方无异议的涉及报纸报导皆不予证实。关于西祠胡同网站文章打印机件,因其内容真实性被告没能在原告期限内证明,故本院对被告获取的西祠胡同网站文章未予接纳。关于卢湾区公证处开具的公证书,本院认为该证据形式、来源合法,与本案事实相关联,本院不予证实。

经审理查明,2002年6月14日,《体坛周报》刊登一篇为题《某国脚因涉嫌赌球》的文章,该文称之为“有予以核实的消息透漏,6月4日中哥之战,某国脚居然在赛前通过地下赌集团,卖自己球队输球。……”又称“某国脚总在最关键的时候失位,两个失球都与他脱不了干系。……”2002年6月16日,被告在其出版发行的《东方体育日报》第一版中刊登题名《中哥战传闻范志毅因涉嫌赌球》的报导,该文章刊登了《体坛周刊》的文章,接着对文章中牵涉到的国脚展开回避式分析后,说明因涉嫌球员为原告范志毅,同时又报导了原告本人的驳斥意见及足协和国家队其他队员的反应,并提到了网友的文章,最后标明将更进一步注目这一事件。

该文刊出后,《东方体育日报》于6月17日、19日又对该事件展开了连续报道,刊出了对原告父亲的专访及原告没赌球的声明;6月20日,《体坛周报》对出自于不实消息来源的报导声明致歉;6月21日《东方体育日报》以《真相大白:范志毅没因涉嫌赌球》为题,为整件事件编写了编后文章。该文认为:“有关还包括范志毅在内的中国国家足球队员因涉嫌赌球的传闻,已真相大白。

事实指出范志毅没赌球,在社会上还包括网络中所流传的所谓范志毅赌球的谎言已不攻自破。本报通过连续报道为范志毅澄清事实真凶,掩饰无端罪名的目的已超过。”同年7月,原告则以《东方体育日报》在2002年6月16日刊出的《中哥战传闻范志毅因涉嫌赌球》侵害名誉权为由,控告来院。本院认为,传媒必需遵从新闻出版法规,刊登新闻报道必需现实、精确、公正。

不得刊登欺诈、不实报导,更加无法侵犯他人名誉权。同时,传媒有行使新闻报道权利的舆论监督权。法律既要维护公民的名誉权,又要依法反对新闻单位行使舆论监督权。

辨别一则新闻报道否包含名誉侵权行为,应该综合案件具体情况,按照民事侵权行为责任包含要件去取决于。首先,被告主观上不不存在罪过,不道德也不违法。2002年是中国国家足球队第一次打入世界杯,在世界杯举办期间,中国国家队的展现出是社会各界注目的焦点,本案原告系由中国知名球星,大自然是社会公众人物,在此期间关于中国国家队和原告的任何消息,都将引发社会公众和传媒的普遍兴趣和广泛注目。

2002年6月14日,在世界杯举办期间,《体坛周报》刊出了关于《某国脚因涉嫌赌球》的报导,此报导日后刊登,即引发社会公众和广大球迷的议论、猜忌。此“赌球传闻”也不足以影响到整个中国足球队的形象,乃至中国足球的纯洁性。在这种情况下,被告作为新闻单位有义务行使舆论监督权,报导该事件的真凶。

本案争议报导的消息来源并非被告主观臆造,且从其文章的结构和内容来看,目的倒数调查“赌球传闻”的真实性,故被告主观上并不不存在罪过。虽然作为新闻媒体公开发表稿件,负起审查新闻来源真实性,预防侵犯他人名誉权的大力义务。但是,新闻报道由于其时效性的特点,无法苟求其内容几乎体现客观事实,原告因涉嫌赌球的传闻在被告并未不作报导前,已在社会中流传,被告正是为了查证这一新闻事实的真实性和客观性,才做出了还包括争议报导在内的一系列调查式报导,争议报导中没对原告进行批评、毁谤,不不存在蓄意,故其不道德也无违法性。其次,被告的报导未对原告名誉导致伤害后果。

细读争议报导,可以显现出其内容不是一种认同的主观辨别,是根据新闻传闻做到的查证式的报导,且被告经过一系列的报导后,最后又及时地以《真相大白:范志毅没因涉嫌赌球》为为题原告回应了传闻,给社会公众以真凶,端正了影音。被告的系列报道是有机的、倒数的,它客观地体现了事件的全部情况,是一组原始的连续报道,就本案的情况而言,不应该将该组报导混杂出去审读。被告的报导未导致原告社会评价减少的后果,上海市卢湾区公证处的公证书也证明了这一点。

最后,被告的新闻报道是以为社会公众利益展开新闻宣传和舆论监督为目的,应该不受法律维护。本案争议的报导是被告处在“世界杯”的特定背景下,遵循新闻规律,从新闻媒体的社会责任与义务抵达,为了符合社会大众对公众人物的知情权而采写的监督性报导。关于原告赌球的传言,从表面上看,是牵涉到原告个人的私事或名誉,但原告这一私事或名誉与社会公众注目“世界杯”、关心中国足球互为联系时,原告的私事或名誉就不是一般意义的个人之事,而归属于社会公共利益的一部分,当然可以沦为新闻报道的内容。被告作为新闻媒体,对社会注目的焦点展开调查,行使其报导与舆论监督的权利,以期给社会公众一个具体的众说纷纭,并无不当。

即使原告指出争议的报导严厉批评道姓称之为其因涉嫌赌球有损其名誉,但作为公众人物的原告,对媒体在行使不顾一切舆论监督的过程中,有可能导致的严重伤害应该不予忽视与解读。综上,被告公开发表的新闻报道未对原告包含侵权行为,故原告拒绝被告在其出版发行的《东方体育日报》上公开发表向原告赔礼道歉,赔偿金精神损失费人民币5万元的诉讼请求,未予反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答案》第七条之规定,裁决如下: 一、原告范志毅拒绝被告文汇新民牵头报业集团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未予反对; 二、原告范志毅拒绝被告文汇新民牵头报业集团赔偿金精神损失费人民币5万元的诉讼请求,未予反对。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110元,由原告范志毅分担。如上告本裁决,可在起诉书递送之日起,原告在三十日内,被告在十五日在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明确提出副本,裁决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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